在證券市場的監管實踐中,操縱市場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交易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當相關主體因操縱證券市場受到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后,一個常見的疑問是:是否還會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答案是:有可能,這取決于違法行為的情節是否達到了刑事立案追訴的標準。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是兩種不同性質、不同層級的法律責任,二者并非相互替代,而是可以并存,并存在銜接關系。
我國《證券法》對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行政處罰,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市場禁入等。《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明確規定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如果操縱市場行為的情節嚴重,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的相關情形,即便已經接受了行政處罰,司法機關仍然可以依法啟動刑事偵查和訴訟程序。
核心原則是“刑事優先”與“過罰相當”:
1. 行政責任不豁免刑事責任:不能因為已經繳納了行政罰款或受到了市場禁入處罰,就自動免除刑事責任的追究。如果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行政執法機關(如證監會)在調查中發現犯罪線索,依法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2. 以事實和情節為依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關鍵在于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是否達到了“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標準。例如,操縱行為是否導致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異常波動、違法所得數額是否巨大、是否造成其他投資者重大損失等。
用戶提示詞中包含了“煙草制品”,這可能指代兩種關聯情形:
1. 涉事主體關聯: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主體,可能是煙草行業的上市公司或其關聯方、高管等。其違法行為與其所在的煙草行業背景無直接法律關系,追責核心依然是操縱市場行為本身。
2. 資金或標的關聯:操縱行為所涉及的證券,可能是煙草類上市公司的股票。但這并不改變操縱市場行為的定性,只是在調查和認定違法所得、市場影響時會具體分析該特定板塊或股票的交易情況。
無論是否涉及煙草制品這一特定行業,操縱證券市場的法律后果和責任追究原則是一致的。
對于市場參與者而言,必須清醒認識到:操縱證券市場絕非簡單的“違規”,而是可能觸碰刑法的“犯罪”行為。 受到行政處罰絕非終點,而是可能開啟更為嚴厲的刑事追責程序的信號。
建議:
嚴守法律底線:徹底杜絕任何形式的市場操縱意圖和行為。
正視法律風險:一旦涉及相關調查,應充分認識到行政與刑事雙重責任的風險,及時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幫助。
* 配合調查:在監管調查中,積極配合,如實說明情況,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認定。
在“零容忍”的監管態勢下,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法律代價是高昂且多層次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如同兩道緊箍咒,共同構筑了維護證券市場健康秩序的法治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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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1-06 18:08:17